合肥市发布两创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29 来源:本网     作者:合肥市    浏览:1971

合肥市两创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信部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共合肥市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转型升级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合发〔2015〕1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合政〔2015〕127号)等文件要求,积极推广我市一批有优势、有特色的自主技术创新和首创型产品(以下简称“两创产品”),加快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两创产品:一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自主技术创新产品;二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并首次投向市场、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首创型产品。
第三条  两创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城乡建委、公管局、重点局、质监局、环保局、工商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开展两创产品申报、评审、发布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两创产品实行目录管理,设自主技术创新和首创型产品两类。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两创产品列入《合肥市两创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在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予以推广应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列入《合肥市两创产品目录》的产品和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列入《合肥市两创产品目录》的产品应符合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安徽省和合肥市产业发展方向;
2.由申报主体生产,产品设计、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优势比较突出,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市场前景广阔;
3.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质量标准,符合环保、节能、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二)申请进入《合肥市两创产品目录》的单位应同时符合条件:
1.自主技术创新产品申请单位是指在合肥区域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首创型产品申请单位是指在合肥区域登记注册的自主研发创新产品的小微工业企业和科研院所;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无严重违约、未造成社会重大不良影响的企业;
4.依法在合肥区域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5.近3年无严重违法记录。
第六条  凡列入省级及以上新产品、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直接进入《合肥市两创产品目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两创产品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包括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社保缴纳表等。
3.体现企业创新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情况;主导或参与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建设情况;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情况等。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银行信誉等级证书,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产品采用的标准、专利等相关证明材料。
5.符合“第六条”的申报单位,需按“第七条”中的1、2条提供申报材料,并提交相关产品认定证书和文件。
6.符合首创型产品的申报单位,需按“第七条”中的1、2条提供申报材料,并提交反映产品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等)、填补空白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合肥市两创产品认定工作按照“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动态管理”的程序执行,每年认定两次,产品目录定期更新。具体如下:
1.组织申报: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牵头,组织本地区企业申报“两创产品”,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查验企业原件与复印件,并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经信委。
2.专家评审:市经信委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品进行分行业汇总,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城乡建委、公管局、重点局、质监局、环保局、工商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召开联合会审会,提出评审认定初步名单。
3.媒体公示:将综合评审认定的“两创产品”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产品,由市经信委纪检部门受理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投诉人反馈。
4.公布目录: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产品,由市经信委牵头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公布列入《合肥市两创产品目录》。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列入《合肥市两创产品目录》的产品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须按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即从《合肥市两创产品目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效期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事故,产品使用中反映有重大质量缺陷的;
3.有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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